专业领域

AREA OF EXPERTISE

在线咨询

ONLINE CONSULTATION

启东会见记

来源:原创  作者:胡先波  时间:2015-12-11

启东会见记

             0一五年四月,受一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,前往江苏省启东市阅卷和会见。

 二0一五年四月五日,我与嫌疑人亲属一起出发,四月六日下午到达启东市。四月七日我们共同前往启东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对案卷拍照。在案管中心我的阅卷申请很顺利的被受理了。阅卷前我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时发现,该表格有N个申请事项,各事项前面有备选框供申请人勾选。当我看到有一个备选事项是“申请会见”时,我试探性的询问:“我们会见需要提出申请吗?”答:“您办理的这个案子不属于需要申请会见的案件,您可以不选,直接会见就可以了。”于是我感觉放心了。拍照完毕,接待我的工作人员善意询问:“您打算什么时候去会见,我可以给办案人员说一下,让他们提审的时间与您的会见时间错开一下。”顿时,我心里又感动得涕泪长流——哎呀,太人性化了!

当日下午我前往启东市看守所,按刑诉法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持三证(委托书、律所函、执业证)会见。但没想到看守竟对我说NO! 这让我颇感意外,这可是一个沿海城市啊!不是边远地区。

为什么NO? 答:“我们这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,必须要办案机关发函给我们。”

随行的嫌疑人亲属当场就哭了……我突然愤怒了,拿刑诉法与之理论、把三证拍得啪啪直响,那种愤怒是我执业以来从来没有过的,无以言表……

等我说完了,看守拿出个文件来让我看,并说:“兄弟,我真不是为难你,我们本地律师也都要这样才能见。”我顿时就傻眼了。那是个20142月,由江苏省公安厅、省高检、省司法厅联合发的一个文件,其中有一条就是,律师在侦查、审查起诉阶段会见,要有办案机关通知看守所方能会见。我当时就说,这个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是冲突的,你这个是无效的。但毫无效果……

于是我就当着他面打墙上公布的投诉电话。打过去发现这是个当地纪委的电话。我说明了投诉意图后被告知:“虽然公布的投诉电话是我们这里的,但我们对律师会见的法律规定还是很生疏,建议你去检察院内部的监督机关投诉。”我觉得听起来也是这么个理儿!此时已经下午三点多了,为了完成当天下午和次日一早各会见一次的计划,我立即打车跑到了检察院说明了情况。检察院答复:“这种案件律师有权直接会见,我们不能出函。出函了就是我们的问题。”于是立即帮我联系了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,并让我再回到看守所等候。我又回到看守所,与检察室的检察官取得了联系。他们从看守所楼上下来后用方言与看守沟通,我听不太懂,但能看出检察官有些愤怒,大意好像是说,那个文件不合法。看守说的大意好像是,不合法我也没办法,我只能按上级给我的文件办事。检察官又说:“文件说的是由办案机关通知,我们这不算是通知了吗?”看守说的好像是:“通知当然是要书面形式,否则以后怎么说得清?”最后检察官又打了两通电话,并安慰随行的嫌疑人亲属:“没事,现在才四点多,今天指定让你们见到!”过了一会来了一个警察和检察官上楼了。又过了一会,我们被检察官叫到了楼的检察室,检察官说:“这种情况我们以前也没有遇到过,以前都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,然后公安机关就直接通知看守所了。现在检察院公诉科不同意出函,因为根本不应该出函你们就有权直接会见。但你们这么大老远过来了,为了让你们会见,我们检察室给出个函吧!”于是驻所检察官给出了一份函,但她没有把函交给我,而是亲自拿着函直接交到了看守那里。这样,我终于得到了会见许可。此时,已经下午四点四十了。为了充分了解案情,也为了防止以后会见时再出意外,我当晚熬夜到三点多,将五百一十六页案卷看完,次日一早再次前往会见。所幸的是,这次会见很顺利。

回来后我立马就去搜索看守给我出示的那份20142月,由江苏省公安厅、省高检、省司法厅联合发的文件,但并没有搜到。

现在我只能推定那个文件是真实的。因为从当地检察官谈话中,隐约听出他们是知道这个文件的(方言听不太懂),他们也并没有怀疑它的真实性。

回来后我反复思索和总结,得出以下结论:

一、启东的检察官真不错!能够坚持法律规定,并在实践中灵活而不失谨慎的作出变通,帮助律师解决实际困难。

二、启东市看守所的看守也很不错,身为人民警察,能够严格执行上级的文件精神,丝毫不讲情面,工作态度极其严谨。

三、谁的错?为什么还会错?我还是没有想明白……

 



上一篇:陈越(化名)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

下一篇:制定刑法的目的

添加微信×

扫描添加微信